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十九条,
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,免征所得税。而《中华人民共和
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有关章节(具体条款包括企业所得税法第
二十七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等)已经不再保留该内容。
就该政策的适用问题,财税[2008]1号文根据上述利润形成时间进行了界定:2008年
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,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
的,免征企业所得税;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
的,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。